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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宪法讲宪法2023心得体会模板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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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宪法讲宪法2023心得体会模板7篇

学宪法讲宪法2023心得体会篇1

我们的家由爱撑起,我们的国以和矗立。我们的国家之所以能够屹立在世界民族之林,经久不衰,就因为我们——以和为贵。作为一名中国公民,我们有义务维护国家的“和”,就有义务去了解和维护能够让我们家融国和的根本——《宪法》。

在许多人心里,宪法是高高在上的,似乎离我们很遥远,30岁的小张曾经也这么想,直到从他出生开始,他就受到了宪法的保护,他和其他人一样有了作为一个单独个体的“人”的权利,任何人——包括他的父母,都不能随意地伤害他、虐待他;6岁,他上小学了,他有接受教育的义务和权利;18岁,他成年了,他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了,他有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有了赡养父母的义务了;22岁,他大学毕业了,要找工作啦!曾经的“熊孩子”也要独立劳动维持生计了,他要行使劳动的权利与义务了;23岁,工作一年的他第一次休年假——劳动者是有休息的权利的;26岁,他牵着心爱的她,步入了婚姻的殿堂,有了“小小张”,小张不仅要赡养父母,也要养育“小小张”了,因为婚姻、家庭、父母、儿童都是受法律保护的;29岁,他买下了自己的房子,虽然很辛苦,但是生活也多了一份踏实,多了一份幸福,因为他的房子是受法律保护的个人财产;30岁,也就是现在,小张的父母退休了,俩老人来到小张所在的城市,他们其乐融融地生活在一起,这退休的老俩口的生活也受宪法的保护。

30岁的小张转变了想法: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万法之母,它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而我们呢?是无数“小张”中的一员,从呱呱坠地,宪法就像一把无形的巨伞,时刻保护着我们,让我们倍感安全、幸福,让社会愈加融洽、和谐,让国家日益强盛、繁荣。

学宪法讲宪法2023心得体会篇2

编者按:我国现行宪法是在“五四宪法”基础上制定的。“五四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正式宪法,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人民宪法、社会主义类型宪法。“五四宪法”在制定基础、制定目的、制定方法方面体现了毛泽东人民立宪思想,需要置于毛泽东人民立宪思想和当代中国宪法制度历史变迁中加以考察。着重分析“五四宪法”所体现的毛泽东人民立宪思想,对于推动我国现行宪法全面实施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2022年是我国现行宪法“八二宪法”颁布实施40周年,“八二宪法”继承了《共同纲领》和“五四宪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而《共同纲领》和“五四宪法”则体现了毛泽东人民立宪思想。毛泽东及其领导的宪法起草小组是“五四宪法”的主要起草者,“五四宪法”可以说是毛泽东人民立宪思想的直接体现。对“五四宪法”学界已经有诸多研究,但这些研究主要基于事后视角或西方宪法理论视角。“五四宪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宪法、人民宪法,为当代中国宪法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对“五四宪法”的研究,应慎用西方宪法理论,需要将其置于毛泽东人民立宪思想和当代中国宪法制度历史变迁中来加以考察。本文无意于探讨“五四宪法”的具体内容,而是着重探讨“五四宪法”在制定基础、制定目的与制定方法方面所体现的毛泽东人民立宪思想,并从毛泽东人民立宪思想的角度出发来分析“五四宪法”,以期能够为现行宪法的全面实施提供启示。

一、“五四宪法”的制定基础

宪法的产生与人民主权理念息息相关。毛泽东认为,宪法是对民主事实的承认,亦就是说,必须先创造出民主事实,才能制定宪法。而民主事实的创造过程,实际上也是立宪意义上“人民”的创造过程。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秉持人民主体论的价值理念,带领中国人民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创造出民主事实和立宪意义上的“人民”,在此基础上成功制定了“五四宪法”。

(一)民主事实的创造

宪法与民主的关系,是宪法产生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从宪法的发展历史和条文内容等方面考察世界各国的宪法,就会发现,无论哪一部宪法都在实质上或者形式上与民主有关。”毛泽东敏锐地注意到了这个问题,他指出:“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这一判断深刻揭示了宪法与民主一个层面的关系,即要先创造出民主事实,然后通过颁布宪法对民主事实进行确认。

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推翻“三座大山”的压迫、争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过程,可以说就是一个不断创造民主事实的过程。毛泽东强调:“中国的特点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民主的国家,而是一个半殖民地的半封建的国家;在内部没有民主制度,而受封建制度压迫;在外部没有民族独立,而受帝国主义压迫。”因此,我国要制定并有效实施宪法,尚缺少很多东西,其中主要缺少独立和民主这两个东西;同时,多了帝国主义的压迫和封建主义的压迫这两个东西。这些判断也深刻解释了为什么中国近代史上出现的诸多宪法以及宪法性文件没能发挥推动中国社会进步的作用。以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下简称《临时约法》)为例,《临时约法》在颁布之时,中国仍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状态,中国人民仍然遭受“三座大山”压迫、生活在专制统治之下,几千年封建专制统治使得中国人民从来没有行使过民主权利,也就不存在民主事实。因此,《临时约法》由于缺乏民主事实的支撑,很快就被袁世凯废弃。毛泽东亦对南京国民政府所谓宪政的欺骗性进行了深刻揭露和批判。他指出,南京国民政府的宪政之所以是假宪政,是因为当时中国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政治,“尚无民主政治的事实”,所以当时要努力的方向应当是“争取尚未取得的民主,不是承认已经民主化的事实”。正如习近平所指出,“历史证明,不推翻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三座大山,不实行人民民主,任何宪法都不可能得到人民拥护,都不可能起到推动我国社会发展进步的作用”。

对于新中国而言,民主事实的创造、新中国成立和宪法的制定是三个时刻。中国共产党对民主事实的创造始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根据地政权建设。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宪法性文件,在根据地建立民主政权,规定人民群众享有一系列民主权利。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这些宪法性文件得到有效实施,根据地广大人民群众逐渐觉醒,逐渐意识到自己享有的民主权利并学会如何行使民主权利,从而“激发了根据地人民的革命积极性,并进一步推动了全国人民的革命斗争”,不仅为以后的民主建设和制宪工作提供了宝贵的历史经验,而且随着革命根据地的扩大直至最终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为新中国宪法的制定创造了至关重要的民主事实。即便如此,在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宣告成立之时,“人民革命战争还在大片的国土上继续进行,土地制度的改革在广大的新解放区还没有进行,革命的社会秩序还没有完全巩固”,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的主要矛盾仍然是“封建主义和民主主义即地主和农民之间的矛盾”,也就是说,新中国成立之时仍有一些地方尚不存在民主事实,制定宪法的条件还不成熟,于是就制定了发挥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到了1954年,广大农村地区的土地制度改革已经基本完成,革命的社会秩序已经得到巩固,制定宪法的民主事实基础已经完全创造出来,于是“五四宪法”应运而生。

(二)立宪意义上“人民”的创造

立宪意义上“人民”的创造,亦即立宪主体的创造,回答的是“宪法由谁来立、为谁而立”的问题。从近现代宪法的起源与发展来看,“人民主权观念的形成和普及是宪法产生的基础”,“人民主权”是相对于君主主权、议会主权而言的,因而,立宪意义上的“人民”可以说是一个“前宪法”的政治概念,表征着国家主人翁的身份和状态,人民是立宪主体,宪法由人民来立、为人民而立。与“人民”概念的“前宪法”特性不同,“公民”或“国民”是一个“后宪法”的法律概念,是依据宪法确立的一种法律身份。人民必须先取得国家主权,才能制定宪法、建立自己的政权,并通过宪法来维护人民的主权与政权。“人民只有在争得民主、掌握国家政权之后,才能把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上升为宪法法律。”因而,民主事实的创造过程实际上也是立宪意义上“人民”的创造过程。而要创造立宪意义上的“人民”,就必须使人民意识到自己的国家主人翁身份,并且要把意识到自己国家主人翁身份的人民有效地组织起来。

首先,人民主体论是毛泽东一直秉持的价值观念。毛泽东强调,“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一切问题的关键在政治,一切政治的关键在民众,不解决要不要民众的问题,一切都无从谈起”。几千年封建社会奉行“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中国人民处于被压迫、奴役的状态;近代以来,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国人民被压迫、奴役状态更加严重,意识不到自己的国家主人翁身份。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人民打破几千年的封建统治,推翻“三座大山”的压迫,实现了民族独立、人民解放。所谓“中国人民站起来了”,即中国人民意识到了自己的国家主人翁身份,成为国家主人。可以说,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人民创造民主事实的过程就是一个使人民觉醒,为人民争得国家主权、建立人民政权的过程。

其次,毛泽东尤其关注并一直在探索把人民有效组织起来的形式。早在20世纪20年代,青年时代的毛泽东在湖南自治运动中就提出了“人民立宪”的思想,强调人民通过直接普选选出代表,组成人民宪法会议,由人民宪法会议制定宪法。参与革命事业后,从湖南农民运动时期的农会、井冈山时期的工农兵代表会,到抗日战争时期的民族统一战线政权、解放战争时期的人民代表会议,再到制定“五四宪法”的人民代表大会,毛泽东始终高度重视人民争得国家主权的组织形式以及组织形式的实质代表性。例如,毛泽东强调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权要实行“三三制”,即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不左不右的中间派占三分之一。在选举第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时,毛泽东强调人大代表的比例要具有实质合理性,要照顾到各党派、各民族、阶级和团体,“既要照顾多数,也要照顾少数”,“我们的重点是照顾多数,同时照顾少数。凡是对人民国家的事业忠诚的,做了工作的,有相当成绩的,对人民态度比较好的各民族、各党派、各阶级的代表性人物都有份”。并且,对于代表的职业构成,毛泽东尤其注重基层代表的比例,强调“多数的代表还应当是下面的人,像郝建秀、李顺达这些劳动英雄”。正如有学者所说,“每一运动,当有可能建立一个代表人民利益的立法机关时,他(毛泽东——笔者注)都不失时机地进行尝试,前后历选六种形式,直到最后他的法律思想完全成熟时才找到适合中国情况的‘人民立宪’机关——人民代表大会”。

二、“五四宪法”的制定目的

几千年封建专制统治和近代史上西方列强的入侵,使得中国民众呈现出“一盘散沙”状态,个人无法掌握自己的命运,国家前途更不知在何方。毛泽东指出,在旧社会无论哪个阶级都不能掌握自己的命运,“工人、农民和其他劳动者是在被统治之下的,他们得不到什么权利,命运操纵在人家手里。统治阶级也不能掌握自己的命运,比如国民党政府,它也是不安的”。因此,如何通过宪法把“一盘散沙”的中国人民有效组织起来,是毛泽东在起草“五四宪法”时考虑的重要内容,而他选择的方法主要包括两个,即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和明确过渡时期总路线。

(一)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

所谓国体,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五四宪法”承载着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以维护革命秩序的使命,“不这样,革命就要失败,人民就要遭殃,国家就要灭亡”。因此,“五四宪法”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其中,“发扬民主”构成毛泽东起草“五四宪法”的重要目的之一,这揭示了宪法与民主另一个层面的关系,即宪法的制定与实施能够促进民主的发展。毛泽东指出:“我们的民主不是资产阶级的民主,而是人民民主,这就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的原则贯穿在我们整个宪法中。”毛泽东对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阐述与处理两类矛盾密切相关,即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敌我矛盾是根本利益相冲突的矛盾,解决敌我矛盾,用专政的办法,打击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试图颠覆国家政权的国内外敌人。人民内部矛盾是根本利益相一致的矛盾,解决人民内部矛盾要用民主的办法。总之,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制度,给人民选举权和发言权;对敌人则剥夺其选举权和发言权。“这两方面,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对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五四宪法”序言第一段规定:“中国人民经过一百多年的英勇奋斗,终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这就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

所谓政体,是指“一定的社会阶级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下,“五四宪法”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构建了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的国家机构系统,规定了一系列公民基本权利。《宪法草案初稿说明》指出:“宪法草案关于国家机构和人民权利的各项规定从法律上保障了国家民主化的发展。”

(二)明确过渡时期总路线

在宪法中规定国家的未来发展目标,是毛泽东人民立宪思想的一个创举。“五四宪法”的起草主要参考了苏联宪法的经验,但是毛泽东并没有照抄照搬苏联宪法。斯大林曾对宪法与纲领作出区分,强调:“宪法是写已经有的,而纲领是写希望。”毛泽东并没有吸纳这种意见,而是在“五四宪法”正文之前增加一个序言,在序言中规定了国家的发展目标。实际上,在宪法中规定未来的发展目标这一做法起始于根据地时期的法制建设。1931年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一条即明确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基本法(宪法)的任务,在于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他在全中国的胜利。”在起草“五四宪法”时,毛泽东延续了在宪法中规定未来发展目标的做法。

“五四宪法”在序言中规定过渡时期总路线,即“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社会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毛泽东强调:“这个宪法,是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加上总路线,是过渡时期的宪法,大概可以管十五年左右。”在宪法中明确规定过渡时期总路线,“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在毛泽东看来,在“五四宪法”中规定过渡时期总路线至关重要,可以说,过渡时期总路线构成起草“五四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依据。“五四宪法”的起草工作本来应该在1953年完成,但是因为1953年过渡时期总路线还处在酝酿和完善过程中,所以当时尚未开始宪法起草工作。1953年12月过渡时期总路线确定之后,毛泽东立即开始“五四宪法”的起草工作,最终将过渡时期总路线写入“五四宪法”序言。宪法学泰斗许崇德认为,“五四宪法”关于过渡时期总任务的规定,“是时代赋予的历史任务”“围绕着这个总任务而展开的全部宪法规范,都反映了时代的精神和要求,表现了中国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的时代特色”。

?宪法草案初稿说明》强调:“宪法的基本任务,就是要从国家的制度、国家的权力和人民的权利等方面作出正确的适合历史需要的规定,使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的完成获有法律上的保证。宪法草案的主要努力,首先用在这个目的上。”因而,“五四宪法”是一部“过渡时期的宪法”。有学者指出,“过渡宪法”的性质虽然符合当时的社会发展实际情况,但在客观上“也隐含着把宪法理解为手段或工具的思想”。在这种思想指导下,“一旦过渡时期结束,或者有其他更为有效的手段与办法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那么,五四宪法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现实根据”。后来发生的实际情况确实如此,当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提前完成之后,“五四宪法”就因其核心目标的实现而成为一纸具文,“失去了继续调整国家和社会的正当性与能力”。

那么,“五四宪法”失效是否在于其“工具性质”呢?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服务于经济基础。宪法、法律都属于上层建筑,决定并服务于经济基础;按照马克思主义对法的本质的揭示,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而“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因此,从政治属性来讲,宪法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工具性。从形式逻辑来看,如果过渡时期总路线是外在于宪法的,但国家意欲通过“五四宪法”的实施来推行过渡时期总路线,此时可以说“五四宪法”对于过渡时期总路线而言具有工具性质;但实际情况是过渡时期总路线明确规定于“五四宪法”之中,是内在于“五四宪法”的,这就意味着贯彻落实过渡时期总路线是“五四宪法”提出的明确要求。或许会有观点认为,“五四宪法”作为宪法不应规定国家发展目标之类的内容,但这种观点实质上是以西方宪法理论来评判“五四宪法”,这种评判本身有失偏颇。实际上,如前所述,早在根据地时期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等宪法性文件就规定了发展目标;新中国的历部宪法,包括《共同纲领》、“五四宪法”、“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八二宪法”在内,均规定了国家的发展目标。“八二宪法”实施至今40年,能够发挥巨大作用、是一部好宪法,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其规定了国家的远期发展目标,给全国人民以方向感。因此,“五四宪法”后来失效的部分原因不在于其工具性定位,而在于其关于国家发展目标的设置不够合理充分。

毛泽东将制定“五四宪法”的目的概括为“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按照毛泽东的计划,要建成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需要先用十五年左右打下基础,然后再去深入建设直至建成,整个过程大概需要五十年。这个打基础的环节就是实施过渡时期总路线的环节,按照当时的估计,过渡时期要持续三个五年计划,从1953年算起,到1967年基本结束,十五年左右时间。按照这个计划,在起草“五四宪法”时,科学合理的做法应当是把“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样一个远期目标规定于“五四宪法”之中。须知,制度是管根本、管长远的,尤其是作为国家“总章程”和“根本大法”的宪法,更应规定国家发展的远期目标。但是,最终写入“五四宪法”文本的却是属于打基础阶段的过渡目标,这就导致当过渡目标实现后,“五四宪法”就因缺少远期目标的指引而失去效力。

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时的宪法起草者对宪法的根本法属性缺乏深入认知,以及过于关注宪法的制定而忽视宪法的修改,以至于产生“这个宪法,……大概可以管十五年左右”的说法和将“五四宪法”明确为“过渡时期的宪法”“现阶段的宪法”的定性。实际上,即便过渡目标实现后,仍可以通过修改宪法来明确下一阶段的奋斗目标。

三、“五四宪法”的制定方法

毛泽东高度重视起草“五四宪法”的方法,强调“搞宪法就是搞科学”;“宪法的起草算是慎重的,每一条、每一字都是认真搞了的”。

第一,宪法的制定要采取领导机关意见和广大群众意见相结合的方法。毛泽东指出,“五四宪法”草案之所以得人心,是因为“五四宪法”的起草工作采取了“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的方法”。毛泽东尤其注重让普通群众参与讨论宪法草案的内容。早在湖南自治运动期间,有观点认为自治问题太复杂,只有那些具有政治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才可以参与讨论。对此,青年时代的毛泽东强调:“这还是认政治是一个特殊阶级的事,还是认政治是脑子头装了政治学法律学、身上装了长褂子一类人的专门职业,这大错而特错了。……以后的政治法律,不装在穿长衣的先生们的脑子里,而装在工人们农人们的脑子里。”据统计,在“五四宪法”草案历时近3个月的全民讨论环节,“全国各界共有一亿五千多万人参加了宪法草案的讨论”,“许多地区听报告和参加讨论的人数都达到了当地成年人口的70%以上,有些城市和个别的专区并达到了90%以上”,最终提出的宪法草案修改意见达52万条之多。

第二,宪法的制定要立足本国实际。毛泽东为宪法的起草确定的根本方针是“以事实为根据,不能凭空臆造”。当时最大的事实根据就是新民主主义革命已经取得完全胜利、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已经巩固地建立起来、社会主义经济已经取得强有力的领导地位、已经开始有系统地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基于此,“五四宪法”总结了两方面的历史经验:一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特别是最近五年的革命和建设的经验”;二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的制宪经验。

第三,宪法的制定要吸收借鉴外国宪法制定经验。在起草“五四宪法”草案时,毛泽东专门为中央政治局开列了一个宪法文件参考名单,其中既包括我国近代历史上出现的诸多宪法和宪法性文件,也包括苏联宪法、苏俄宪法以及罗马尼亚、波兰、德国、捷克、法国等外国宪法。毛泽东强调:“讲到宪法,资产阶级是先行的。英国也好,法国也好,美国也好,资产阶级都有过革命时期,宪法就是他们在那个时候开始搞起的。”对于外国宪法制定经验的吸收借鉴,必须立足我国国情,决不能照抄照搬。毛泽东强调:“所谓‘全盘西化’的主张,乃是一种错误的观点。形式主义地吸收外国的东西,在中国过去是吃过大亏的。”“五四宪法”的制定既参考了国外经验,也立足我国国情。“五四宪法”主要是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宪法为参考对象,参考了“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宪法中好的东西”,但是对其中不符合国情的内容也大胆否定,例如,宪法结构、国家主席的设立、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国家机构的设立等方面的规定不同于苏联宪法。总之,“五四宪法”的制定“主要是总结了我国的革命经验和建设经验,同时它也是本国经验和国际经验的结合”,在性质上属于社会主义宪法。毛泽东指出:“我们的宪法是新的社会主义类型,不同于资产阶级类型。我们的宪法,就是比他们革命时期的宪法也进步得多。我们优越于他们。”

第四,宪法的制定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是“五四宪法”的重要原则。其中,民主原则体现在“我们的民主不是资产阶级的民主,而是人民民主,这就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原则体现在“我们现在就有社会主义,宪法中规定,一定要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达到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如何通过“五四宪法”的规定及其实施来发展人民民主和建设社会主义,毛泽东强调:“一时办不到的事,必须允许逐步去办。”例如,保障公民权利是发展人民民主的题中应有之意,但是权利并非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作保障的。毛泽东强调:“公民权利的物质保障,将来生产发展了,比现在一定扩大,但我们现在写的还是‘逐步扩大’。”最终通过的“五四宪法”在劳动权、获得国家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等权利的相关条文中都增写了“逐步扩大”一词,这就体现了发展人民民主的灵活性。社会主义的建设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必须逐步实行各种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作为过渡形式,这就体现了建设社会主义的灵活性。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不是直线的,而是螺旋式地上升,也就是波浪式发展。”我国现行宪法是在继承了“五四宪法”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吸取了“七五宪法”“七八宪法”的教训,经历了“正—反—合”的辩证发展过程后形成的。习近平强调:“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毛泽东人民立宪思想对于现行宪法的全面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启示意义。

第一,推动现行宪法全面实施,必须突出宪法的法律属性。“五四宪法”颁布后短时间内就失效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过于强调其政治方面的工具性,而忽视了宪法本身所具有的法律属性。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推动现行宪法全面实施,必须高度重视宪法的法律属性,要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过程中贯彻落实宪法,要建立健全包括宪法解释、合宪性审查在内的宪法实施与监督制度。

第二,推动现行宪法全面实施,必须全面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习近平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全面实施宪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要全面实施宪法必须认识到人民群众是力量源泉和胜利之本,必须在人民群众中加强宪法教育,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则,就是要使群众认识自己的利益,并且团结起来,为自己的利益而奋斗。”“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因此,要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全面依法治国和宪法全面实施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就必须“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使宪法真正走入日常生活、走入人民群众”。这就要求在宪法全面实施过程中,必须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当然,对于人权的理解不能照搬西方,而要立足我国国情。人权的保障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我国现在虽然已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是人均gdp在世界上的排名仍然比较落后,这就需要我们“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本国实际相结合,坚持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

第三,推动现行宪法全面实施,必须完善全过程人民民主。毛泽东揭示了宪法与民主的两层关系,即民主事实的创造是制定宪法的前提,宪法的实施能够促进民主的发展。同时,民主也存在质量高低之分、程度深浅之别,民主发展得质量越高、程度越深,也会越推动宪法深入实施,也就是说,民主的进一步发展能够促进宪法的进一步实施。我国人民民主发展到今天,已经形成了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而现行宪法规定的国体、政体、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相关权利等内容,为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了根本法上的制度基础。随着全过程人民民主逐渐完善和深入实践,宪法的相关规定必将得到全面实施。

第四,推动现行宪法全面实施,必须采取立足我国国情、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吸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相结合的方式方法。尤其在吸收借鉴国外法治经验的时候,要认识到西方法治的弊端近几年暴露得越来越多,我们必须在独立自主的立场上批判性地吸收国外法治经验,剔除其糟粕、吸取其有益成分。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的一些核心、根本的东西绝对不能丢。习近平强调,“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现行宪法序言和正文第一条明确规定了党的领导地位,因此,在推动现行宪法全面实施过程中,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坚决反对西方所谓“宪政”。

(作者:张小帅,中国浦东干部学院讲师;来源:《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22年第4期)

学宪法讲宪法2023心得体会篇3

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目的是通过修改使我国宪法更好体现人民意志,更好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更好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作为机关工作人员,我们更要认真学习新宪法的精神,深刻领会宪法修改的时代必然、实践必要、法治必需。

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顺应时代要求和人民意愿,站在新的历史方位,以党中央从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修改宪法的重大决策,将党和人民创造的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及时载入庄严的宪法,必将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宪法保障。

我国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必须体现党和人民事业的历史进步,必须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通过修改宪法及时把党的指导思想确立为国家的指导思想,实现党的主张、国家意志、人民意愿的高度统一,对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至关重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勇于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围绕回答好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重大时代课题,提出了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创立了思想,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

由宪法及时确认党和人民创造的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以更好发挥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是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将思想载入宪法,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有利于更好地团结激励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基础、为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我国宪法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这是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宪法发展的一条基本规律。只有不断地、及时确认党和人民创造的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以更好发挥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才能更好地发挥宪法的根本法作用。

从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诞生至今,我国宪法一直处在探索实践和不断完善过程中。1982年宪法施行后,根据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分别进行了4次修改,有力推动和保障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推动和加强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实践是永无止境的。随着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党和国家事业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发生了历史性变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的十九大确立了思想在全党的指导地位,提出一系列重大政治论断,确定了新的奋斗目标。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这将更好地发挥宪法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重大作用。

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人民的宪法只有因时而发展、因势而完善,才能始终保持旺盛的生命力。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思想载入国家根本法,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宪法保障。

学习新宪法,一是自觉拥护宪法的。要以实际行动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好宪法,自觉做宪法信仰的崇尚者、宪法精神的弘扬者、宪法的捍卫者、宪法实施的推动者。二是树立淡泊名利的价值观。目前,我们面临的考验是名与利、得与失之间的思想斗争,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既然选择,就应该全力以赴,用平常心,做平凡事,不为权利所束缚,不为名利所拖累。三是保持勤奋努力的进取心。生于忧患,死于安乐。不论我们的工作是繁重还是轻省,都要时刻保持一颗进取心。任务在手,责任在肩,我们惟有时刻保持紧迫感和使命感,主动担当,主动作为,才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作为一名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人员,我会牢记新宪法的精神要领,自觉遵守,认真践行,时刻为广电安播事业努力奋斗。

学宪法讲宪法2023心得体会篇4

一、宪法的重要性

(一)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全体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关系国家的前途和命运、人民的幸福和安宁、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二)我国宪法规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原则,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各项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三)宪法规定我国实行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进一步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依据宪法,我国将建立包括规范市场主体、调整市场主体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加强宏观调控、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将得到更大的发展。

(四)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党对国家的领导,这是宪法的重要原则,同时宪法又规定党必须遵守宪法,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我国宪法颁布以来,党不但坚持了对国家的领导,而且采取各种措施维护宪法的尊严,保证宪法的实施。

二、宪法的作用

(一)保障国家权力有序运行,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宪法通过赋予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公共权力,使国家权力在宪法设定的轨道上有序运行,避免国家权力缺位、越位和错位。

(二)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在人民主权原则下,宪法是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人民通过宪法使自己的基本权利得到最明确的确认和最有效的保障。

(三)调整国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在国家的各种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是由宪法来规范和调整的,如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以及其他最重要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关系。

三、学习宪法的作用

(一)学习宪法让我更清楚明白的知道:我们国家的国体、我们国家的基本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缘由、我们为什么要遵守和维护宪法权威等。

(二)学习宪法有助于我们了解自身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从而使自己树立正确的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观点,明白既没有脱离权利的义务,也没有脱离义务的权利,更好地运用宪法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三)学习宪法还有助于我们积极投身到推进国家的民主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的进程中去,为实现依宪治国的目标,端正自己的宪法观和权利观,牢固树立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理念。而我作为公职人员更加应该牢固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

星期五的下午,樊老师打开电视让我们看了一个我们不认识的老师讲的法制课。

先是那个老师提问题,让学生回答,回答对了,就有奖品,很多人都答对了,只有个别人没答对,所以很多人都有奖品。

后来,老师又给我们讲了两个悲伤的小故事。

第一个故事是:零晨2点,北京下了很大的流星雨城市很多人都跑去看,在一户人家里,马玉带着她9岁的唐弟一块去看流星雨……看完了流星雨之后,两个人边走边说流星雨太美了,有些人一辈子也看不到,今天却被咱们给碰上了。就在这时,来了一位警察,他说:“不和家人一起出来看流星雨是犯法的,你们得把学生证拿出来叫我看看。”于是唐弟就回家去取学生证了。然后马玉就跟着这个警察到了黑暗的公园里被暗杀了。

第二个故事是:一个早晨,一个一边喝豆浆,一边嗑瓜子的小男孩,因为把瓜子和豆浆弄到了一个姐姐的身上,结果那个姐姐叫一个青年人,把小男孩的头用衣服捂住拿石头砸,结果这个无辜的小男孩就被砸死了。

这两个故事告诉我们要珍惜生命,不要惹事,安全第一。

我觉得这堂法制课让我觉得有很丰富的知识再往我脑子里灌,我一定会健健康康的过生活。

学宪法讲宪法2023心得体会篇5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依法治国方略的根本依据,不但对公民的权利进行保障,同时也对国家权利行使进行了规范,是保持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与平衡的根本规范,每一个人都应该自己认真学习领会,增强宪法意识和法律观念,为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做出自身贡献。

通过认真学习,我们掌握了宪法的基本内容,知道了国家举什么旗,走什么路,我们领会到宪法和国家充分融合密不可分,国家尊重和保障每一个公民的人权,我们每一个人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必需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每一个人在法律面前的地位都是平等的,享有平等的权利,同时要履行应尽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是至高无上的,有了法律社会才会有良好的秩序,没有法律社会将混论不堪,古人说的好“国,无法则乱”,法是人类的行为准则,道德底线。人们的生活离不开法律的约束。我们不需始终牢记宪法保护公民权利的精神,牢记权利是人民赋予的,拥护宪法,树立社会服务精神。

宪法修订,是国家发展与时俱进的前提,是指导国家前进的灵魂思想。国家要发展,就要不断根据当前国情不断探索新的方针政策,不断寻求突破口。只有制定准确的方向,才能指引国家取得更加骄人的成果,才能最大限度的提升国力,实现强国富民的伟大胜利。

法律是国家和谐的基础,有了法律社会才会进步,公民才能提高素养,国家才能长治久安。作为新时代的电力人,我们一起学法、懂法、知法、守法,增加法律观念,让宪法深入内心,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时时刻刻保障电力安全,为社会进步发展做出贡献。

学宪法讲宪法2023心得体会篇6

按人大党组通知的要求,我在会前认真的学习了刚刚颁布的宪法修正案和相关的宪法方面的知识,刚才又听了几位副主任作的专题发言,使我又得到了一次学习的机会。下面就我个人的体会谈一下我的学习心得。

一、充分认识到了这次修改宪法的意义

刚刚结束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的第四个修正案。这份修正案立意高远,内涵丰富,时代气息浓郁,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引和保障作用。它反映了全国人民的意志,特别是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一起作为我们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这是中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进入新世纪之后在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过程中所取得的一项重要成就。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我国宪法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必须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各项政治主张,通过修改宪法的程序,将党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变成国家意志。现行宪法颁布以来进行的4次修改,都是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之后,在执政党确立了新的指导思想和制定了新的行动纲领的前提下,通过修宪,及时地反映执政党的最新执政理念。此次修宪是新一代党的领导集体执政治国理念的集中体现,具有历史的进步性。

二、充分了解到了这次修改宪法的特点

从修正案的内容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现实性

这次宪法修改通过对以下几方面的补充和调整,进一步保证了宪法与现实的统一。

一是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宪法的指导思想。宪法的指导思想是宪法的灵魂,是引导国家各项工作和实施宪法的指南。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团结奋斗提供了共同的思想基础。二是进一步明确国家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在宪法中规定经济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基本特征之一。现行宪法制定时我国还处于计划经济时期,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很小,宪法没有明确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宪法修正案把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纳入统一战线的范畴,表明我国政权的基础扩大了,合法性增强了,对于维护国家稳定,保护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是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自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特别行政区就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组成部分,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派自己的代表。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59条第1款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中增加"特别行政区",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实际情况。

四是关于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间的交流和合作越来越频繁,客观上要求国家主席参与更多的国事活动。宪法修正案根据现实需要赋予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的职权,是非常必要的。

二、以民为本

宪法修正案充分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关注和保护。

第一,宪法修正案确立"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把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上升为法律概念,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体由党和政府上升为国家,突出了人本精神,对于保障人权,推动我国的宪政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完善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民拥有的私人财产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越来越多的公民有了私人的生产资料,人们对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财产有了更加迫切的要求。这次修改,一是规定了国家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职责;二是用"财产权"取代了原条文中的"所有权",明确了"私有财产权"的概念,私有财产权成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三是规定一切合法的私有财产都受保护,公民的生活资料受保护,公民的生产资料也受保护;四是规定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制度。第三,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社会保障制度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14条中增加一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样修改必将有力地推进社会保障的立法进程,更好地保障公民特别是困难群体的基本生存权利。

学宪法讲宪法2023心得体会篇7

按照总站党总支学习安排,我认真学习《宪法》方面的知识,现对学习后的心得,我讲以下几点意见。

一、自觉学习宪法,增强宪法意识和法律观念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它同一般法律相比,有以下3个特点:第一,从地位看,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础。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统一到哪里?统一到宪法。从法律体系内部来说,宪法是母亲,一般法律是子女,正如人们通常说的,宪法是"母法",一般法律是"子法",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二,从内容看,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宪法解决的是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带全局性、长期性、根本性的问题。一般法律只是解决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某一领域的问题。第三,从效力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里,"各政党"当然包括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宪法上述规定同《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规定是一致的。

二、自觉贯彻宪法,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的力度不断加大,法制教育的不断深化,以及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不断完善,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和依法行政的观念逐步增强,行政执法能力不断提高,在推进依法行政的实践中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难点:

一是行政法律、法规还不完善。有些法律、法规条款规定得过于原则化,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弹性很大,不好把握。有的法律、法规对一些政府机关的职责范围界定不清,管理职权划分模糊,有时产生多头管理,重复执法的问题。

二是人治现象还较严重。由于受中国几千年封建统治思想以及计划经济时期"行政命令"工作方式的影响,有的人个人意志、长官意志、特权思想比较重,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行政权力的自觉性还不高,甚至仍存在着"权大于法、权重于法"的观念,自觉不自觉地出现"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以权废法"的行为。加之部分群众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不是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是千方百计地拉关系、托熟人、找门路、找领导,客观上助长了一些干部的长官意志、特权思想。

三是法治观念淡薄。一些机关干部片面认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是法定的执法机关,一般的政府部门不是执法机关,无所谓依法行政问题,对自己要求不严,从而导致行政行为的盲目性、随意性,甚至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罚代法等现象。

四是实用主义较为普遍。不少单位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采取实用主义的做法,对单位和个人有利的事情当仁不让,没有好处的事情拱手相让,以致出现互相推诿、行政执法不作为的现象,严重地损害了行政机关的形象。

五是执法环境不宽松。由于社会关系网干扰较多,来自社会上上下下、方方面面、纵横交错的关系网,无时无处不在严重地干扰着依法行政。致使许多本来并不复杂的事情,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也很明晰,但处理起来却很棘手,导致久拖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果。

六是执法监督不够有力。在行政执法实践中,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仍很不完善,监督制约乏力,存在监督真空、盲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还未真正达到全方位的监督。

上述问题有的属于国家管理体制的问题,有的属于行政执法运作机制的问题,有的属于个人素质的问题。归根到底,我认为主要是宪法和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对于国家体制、管理机制以及法律、法规不完善问题,我们要有一种信念,即坚信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有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向前推进,民主政治制度的不断完善,现存的一些问题和难点一定会得到解决。而对我们每一位行政机关干部,一定要克服行政行为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务必从强化自身的宪法和法律意识入手,从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着眼,严格按照宪法的要求履行职责,自觉以宪法为准绳,把自己的从政行为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轨道,依法行政,从严治政,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以自己的努力实践和具体的行为,为依宪治国、依法行政做出积极贡献。

民法是万法之母。孟德斯鸠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其重要性可见一斑。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充分认识民法典颁布能够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民法典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民法典是公民权利的宣言书。民法典为保障个人合法权利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也为随着社会发展出现的新兴权利、新型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之所以要编纂一部统一的民法典,是因为从建国至今,我国颁布了大量的民法单行法规,这些法规内容庞杂,分散广泛,不仅存在一些法规相互之间不够协调的问题,而且老百姓使用起来也不是很方便。

民法典弥补体系缺漏、去除体系重复、消解体系冲突。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民商事领域的基本法律制度和行为规则,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促进公平正当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国家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必须清楚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和界限。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开展工作要考虑民法典规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有关政府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民法典问世,意味着我们国家形成了完备的民事权利体系,规范的民事行为准则,完善的权利保护机制和有效的权利救济规则——我国法制的体例框架由此丰实延展、枝繁叶茂。

民法典充分反映人民意志,提高依法治国水平。民法典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落实到民事法治领域,充分赋予民事权利,保障权利不受限缩、不被侵犯。民法典聚焦民生发展问题,处处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正所谓“人民有所呼,立法有所应”,体现出我们国家以良法促进发展、保证善治。民法典草案对于民事权利类型规定更丰富,行使权利规则更清晰,权利保障更完善。“民法典对公民权利类型及其行使方式规定得越丰富、越精细,就越能限制公权力的滥用,越能起到规范公权力的作用。”民法典的出台为政府提高治理能力、提高依法治国水平提供了法律保障,对行使公权提出了边界限制。同时,还将切实影响人民生命利益,解决现代社会困扰人们的问题,在私权保障上更进一步。“这最终将促成相关部门更积极施政,公民更遵守法律。”

“法者,治之端也。”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法治是最重要的逻辑起点之一。民法典的颁布蕴含了民事权利保障、法律义务强化、社会秩序稳定等多重价值,是以良法推进善治的重要抓手,自然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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